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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09 第九章 睡眠-覺醒障礙

Updated: 2026-02-04
Release on:2/5/2026

睡眠-覺醒障礙是DSM-5中一個涵蓋範圍廣泛且臨床常見的診斷類別,涉成人類睡眠與覺醒週期功能異常的各種障礙。良好的睡眠是人類健康的基石,睡眠不足或睡眠品質不佳與多種身心健康問題密切相關,包括憂鬱症、焦慮障礙、心血管疾病、認知功能下降以及免疫功能受損等。現代社會中,由於生活壓力增加、螢幕使用時間延長以及工作型態的改變,睡眠問題的發生率呈現上升趨勢,成為公共衛生領域日益關注的議題。本章將詳細介紹DSM-5睡眠-覺醒障礙診斷類別下各類障礙的診斷標準、流行病學特徵、病因學研究、治療原則以及預後評估等面向,為臨床工作者提供全面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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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睡眠-覺醒障礙的分類框架與發展背景



一、睡眠醫學的歷史演進



睡眠醫學作為一門獨立的醫學專科,其發展歷史可追溯至二十世紀初期。隨著腦波圖技術於1929年由德國精神醫學家漢斯·貝格首次應用於記錄人類睡眠過程中的腦部活動,科學家們開始能夠系統性地研究人類睡眠的生理機制。此後,研究者們發現人類睡眠並非一個靜態的狀態,而是由不同階段構成的動態過程,包括非快速動眼睡眠與快速動眼睡眠兩個主要狀態,這兩個狀態在夜間睡眠中會週期性地交替出現。這些發現為理解睡眠障礙的病理機制奠定了重要的科學基礎。



在診斷分類方面,睡眠障礙的系統性分類經歷了多次重要的演變。早期的分類系統主要基於臨床症狀描述,缺乏統一的診斷標準與術語定義。1990年,美國睡眠醫學會發布了第一版睡眠障礙國際分類,將睡眠障礙分為四大類別:失眠、睡眠相關呼吸障礙、中樞性過度嗜睡症以及異睡症。此分類系統的發布對於睡眠醫學的標準化診斷與研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DSM-5在繼承既有分類框架的基礎上,進行了重要的修訂與整合,將睡眠-覺醒障礙重新組織為一個具有內在邏輯一致性的診斷類別,強調睡眠與覺醒障礙的共同病理機制——即維持睡眠與覺醒狀態的神經生理過程出現功能異常。



二、DSM-5睡眠-覺醒障礙分類架構



DSM-5的睡眠-覺醒障礙診斷類別涵蓋了十大診斷類別,反映了睡眠問題臨床表現的多樣性與複雜性。這一分類架構的設計理念在於,既要捕捉睡眠障礙的核心共同特徵,又要識別不同睡眠障礙之間的重要差異,包括主觀睡眠抱怨的性質、睡眠異常發生的時間點以及相關的病因機制等。在DSM-5的分類架構下,睡眠-覺醒障礙主要分為以下幾類:失眠障礙、嗜睡障礙、發作性睡病、呼吸相關睡眠障礙、晝夜節律睡眠-覺醒障礙、異睡症、睡眠相關運動障礙、其他特定的睡眠-覺醒障礙以及未特定的睡眠-覺醒障礙。



這一分類架構的幾項重要變化值得特別關注。首先,DSM-5將原本DSM-IV中的「原發性失眠」與「原發性嗜睡」重新命名為「失眠障礙」與「嗜睡障礙」,並修訂了診斷標準,以提升診斷的臨床實用性與研究價值。其次,發作性睡病的診斷標準經過重要的調整,特別是對於伴隨猝倒發作的發作性睡病,其診斷可以僅依據臨床症狀而無需進行多次睡眠潛時測試,這反映了對於這一疾病臨床特徵的深入理解。第三,DSM-5將「非快速動眼睡眠喚醒障礙」(如睡遊症與睡眠恐懼症)與「快速動眼睡眠行為障礙」整合為「異睡症」一個診斷類別,簡化了分類結構。第四,睡眠呼吸暫停在DSM-5中被歸類為「呼吸相關睡眠障礙」,並分為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與中樞性睡眠呼吸暫停兩個主要類型,反映了這類障礙在病因機制上的差異。



三、睡眠障礙的共病現象與臨床意涵



睡眠障礙的臨床表現往往與其他精神疾病與醫學狀況存在高度的共病現象,這種共病模式對於疾病的診斷與治療都具有重要的意涵。研究顯示,失眠障礙與情感障礙、焦慮障礙以及物質使用障礙存在雙向的關聯——睡眠問題可能是這些疾病的風險因素,也可能是其臨床表現之一。嗜睡障礙則可能與憂鬱症、注意缺陷多動障礙以及某些神經系統疾病共病。呼吸相關睡眠障礙,特別是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與心血管疾病、代謝症候群以及認知功能障礙存在密切的關聯。



這種高度的共病現象提出了關於睡眠障礙與其他精神疾病關係的重要理論與臨床問題。一種觀點認為,睡眠障礙與某些共病障礙可能共享相似的病因學因素,如下視丘-垂體-腎上腺軸功能異常或神經傳導物質失衡。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某些共病症狀可能是睡眠障礙的後果或併發症,例如長期失眠可能導致情緒症狀,而睡眠呼吸暫停可能加劇原有的憂鬱或焦慮症狀。無論如何,這種共病模式強調了睡眠障礙評估與治療的綜合性需求,臨床工作者需要同時關注睡眠障礙本身及其可能並存的其他精神健康與醫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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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失眠障礙



一、臨床特徵與診斷標準



失眠障礙是睡眠-覺醒障礙中最常見的診斷類別,其核心臨床特徵為持續的睡眠困難,包括難以入睡、難以維持睡眠或早醒等問題,且這些睡眠問題導致顯著的日間功能損害或主觀痛苦。根據DSM-5的診斷標準,失眠障礙的診斷需要滿足以下要件:對於睡眠數量或品質的不滿足,伴隨以下一項或多項症狀:難以入睡、難以維持睡眠且經常醒來或醒後難以再入睡、早醒且無法再入睡。睡眠困難每週至少發生三次,持續至少三個月。睡眠困難導致臨床上顯著的痛苦或社交、職業或其他重要功能領域的損害。



失眠障礙的臨床表現具有相當的多樣性,不同患者可能呈現不同的睡眠困難模式。有些患者主要表現為難以入睡,這種「入睡困難型」失眠可能與睡前過度警覺或焦慮有關。有些患者則主要表現為夜間覺醒頻繁或早醒,這種「睡眠維持困難型」失眠可能與生理性的睡眠維持機制受損或夜間環境刺激有關。還有些患者可能同時存在多種睡眠困難模式,表現為入睡困難與早醒並存。值得注意的是,失眠障礙的診斷不僅基於客觀的睡眠測量指標(如睡眠效率或總睡眠時間),更重要的是基於患者的主觀抱怨與功能損害。即使客觀測量顯示患者的睡眠時間在正常範圍內,如果患者主觀上感到睡眠不足且因此遭受痛苦,仍可考慮診斷為失眠障礙。



失眠障礙的鑑別診斷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導致類似症狀的情況。首先,失眠可能作為其他精神疾病的臨床症狀之一出現,如憂鬱症伴隨的早醒或焦慮障礙伴隨的入睡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應優先診斷原發的精神疾病。其次,失眠可能由物質使用或醫學狀況所引起,如咖啡因濫用、甲狀腺功能亢進或慢性疼痛。臨床工作者應進行適當的評估以排除這些繼發性因素。此外,失眠障礙還需要與原發性睡眠障礙進行區分,如睡眠呼吸暫停或週期性肢體運動障礙,這些障礙可能導致夜間覺醒而非原發性的入睡困難。



二、流行病學與風險因素



失眠障礙是臨床與一般人口中最常見的睡眠問題之一。根據流行病學研究的估計,約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一般人口符合失眠障礙的診斷標準,而約有百分之五十至六十的人口在過去一年中曾經歷過失眠症狀。女性失眠的發生率约为男性的两倍,這可能與月經週期、懷孕、更年期以及社會角色壓力等因素有關。失眠障礙可發生於任何年齡層,但隨著年齡增長,失眠的發生率呈現上升趨勢,這可能與老年人群中常見的醫學共病症增加、睡眠結構改變以及藥物使用增多等因素有關。



失眠障礙的發生涉及多重風險因素的交互作用,這些因素可分為素質性因素、誘發性因素以及維持性因素。在素質性因素方面,遺傳傾向在失眠的發生中扮演一定角色,家族研究顯示失眠患者的一等親屬患病風險較高。特定的人格特質,如過度警覺、焦慮傾向以及完美主義,也與失眠的發生風險有關。在誘發性因素方面,各種生活壓力事件,如親人死亡、離婚、失業或搬家,可能觸發急性失眠的發作。在維持性因素方面,不良的睡眠衛生習慣(如睡前使用電子產品、不規律的睡眠時間表)、對睡眠的過度擔憂以及對睡眠環境的不當關注,都可能使急性失眠進展為慢性失眠。



從急性失眠到慢性失眠的轉變過程涉及多種心理機制的參與。認知理論認為,失眠患者往往發展出對睡眠的過度關注與擔憂,這種「睡眠相關認知」會導致生理性的激發水平升高,進一步干擾睡眠,形成一個惡性循環。患者可能形成特定的睡眠相關恐懼,如害怕無法入睡、害怕睡眠環境或害怕第二天精神不佳,這些恐懼會被睡眠環境中的線索所觸發,導致條件性的睡眠障礙。此外,失眠患者往往採取一些不當的因應策略,如延長床上時間、白天補眠或過早就寢,這些策略可能會削弱睡眠驅動力,進一步維持失眠狀態。



三、病因學與病理機制



失眠障礙的病因學涉及生物、心理與社會多重層面的交互作用,形成一個複雜的病理機制網絡。在神經生物學層面,失眠的發生與覺醒-睡眠調節系統的功能異常密切相關。覺醒與睡眠的切換受到多種神經傳導物質與腦區的調控,包括組織胺、血清素、正腎上腺素、食慾素以及前視丘核團等。在失眠患者中,這些系統的功能可能出現失衡,導致過度的生理或心理激發狀態干擾睡眠的啟動與維持。研究顯示,失眠患者在睡眠期間與覺醒期間的下視丘-垂體-腎上腺軸活性可能較高,表現為皮質醇分泌模式異常,這種「高激發」狀態可能與壓力反應系統的長期激活有關。



在認知心理學層面,過度警覺與認知過度活躍被認為是失眠的核心維持機制。過度警覺表現為個體在睡眠時仍保持一種「警戒」狀態,對環境刺激保持高度敏感,這可能干擾睡眠的啟動與深度睡眠的達成。認知過度活躍則表現為思緒過多、難以「關機」,特別是在睡前或夜間覺醒時,這種過度的認知活動會競爭有限的注意力資源,干擾睡眠的啟動過程。此外,失眠患者往往存在特定的睡眠相關認知扭曲,如對睡眠需求的錯誤估計、對失眠後果的災難化解讀以及對自身睡眠能力的過度懷疑,這些認知扭曲會加劇對睡眠的擔憂,進一步維持失眠狀態。



在行為層面,不當的睡眠相關行為會維持或加劇失眠症狀。許多失眠患者在長期與失眠抗爭的過程中發展出一些表面上可能幫助入睡但實際上會削弱睡眠驅動力的行為。例如,延長床上時間可能會增加躺在床上的時間與實際睡眠時間的比例,降低睡眠效率;提早就寢可能會增加睡前清醒躺在床上的時間;白天補眠會減少當晚的睡眠需求。這些行為雖然在短期內可能提供一些緩解,但在長期會削弱睡眠驅動力,維持失眠狀態,形成一個「努力入睡卻越睡越差」的困境。



四、治療原則與療效證據



失眠障礙的治療目標在於改善睡眠品質與睡眠效率,減少夜間覺醒與相關痛苦,提升日間功能與生活品質。治療方法的選擇應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進行個別化的規劃,包括失眠的嚴重程度、共病症狀、患者的偏好與過往治療經驗等。在治療開始之前,應進行適當的醫學與精神醫學評估,以排除可能導致失眠的繼發性因素,並評估患者是否存在自殺風險或其他需要優先處理的緊急情況。



認知行為治療是失眠障礙第一線治療的推薦方法,也是目前被最充分研究與證實有效的心理治療方法。認知行為治療結合了認知治療與行為治療的多種技術,其核心成分包括睡眠限制療法、刺激控制療法、睡眠衛生教育以及認知重構。睡眠限制療法是透過限制患者躺在床上的時間來增加睡眠驅動力並改善睡眠連續性,具體做法是根據患者實際的睡眠時間來設定一個睡眠「窗口」,隨著睡眠效率的改善逐步擴大這一窗口。刺激控制療法旨在重建床與睡眠之間的條件反射聯繫,其原則包括只有在想睡覺時才上床、如果在床上無法入睡就起床、避免在床上從事與睡眠無關的活動等。大量的隨機對照試驗已經證實,認知行為治療能夠有效改善失眠症狀,其療效在治療結束後能夠維持,且優於單純的藥物治療。



藥物治療在失眠障礙的治療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應作為短期輔助治療而非長期解決方案。苯二氮平類藥物是傳統上最常用的失眠治療藥物,能夠增強GABA的抑制性神經傳導,促進睡眠啟動與維持。然而,這類藥物存在依賴性、耐受性以及日間殘留效應等問題,長期使用的風險需要謹慎評估。非苯二氮平類藥物(如佐沛眠、扎來普隆)與褪黑激素受體激動劑(如雷美替胺)是較新的失眠治療藥物,安全性相對較好。褪黑激素則是一種內源性睡眠調節激素,補充褪黑激素對於某些失眠患者可能有所幫助,特別是那些與晝夜節律失調相關的失眠。在選擇藥物治療時,臨床工作者應考慮患者的年齡、共病症狀、藥物相互作用風險以及患者的偏好,並在療效與風險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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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嗜睡障礙與發作性睡病



一、嗜睡障礙的臨床特徵



嗜睡障礙是睡眠-覺醒障礙中以過度日間嗜睡為主要臨床特徵的診斷類別。根據DSM-5的診斷標準,嗜睡障礙的診斷需要滿足以下要件:過度嗜睡持續至少三個月,伴隨以下一項或多項症狀:反覆睡眠發作或在單調環境中不自主地入睡、較長的睡眠時間但醒來後仍感覺沒有恢復精神、難以從睡眠中完全清醒並伴有意識模糊或自動化行為。過度嗜睡導致臨床上顯著的痛苦或社交、職業或其他重要功能領域的損害。此外,嗜睡障礙需要排除發作性睡病(因為後者具有更特異的臨床特徵)以及其他睡眠障礙(如睡眠呼吸暫停)所引起的嗜睡。



嗜睡障礙的臨床表現與發作性睡病有所不同,後者除了過度嗜睡外,還可能伴隨猝倒發作、睡眠麻痺以及睡前幻覺等症狀。嗜睡障礙患者的過度嗜睡通常表現為持續性的睏倦感,而非發作性的無法控制的睡眠衝動。患者的睡眠時間可能較長,但醒來後往往感覺仍然疲憊,難以達到充分清醒的狀態。這種「睡眠不解乏」的現象是嗜睡障礙的一個重要臨床特徵。許多嗜睡障礙患者還報告在覺醒過渡期出現意識模糊或自動化行為,如在開車或進行其他自動化活動時「自動駕駛」而不記得具體過程,這種現象被稱為「睡眠慣性」。



嗜睡障礙的鑑別診斷需要考慮多種可能導致過度嗜睡的情況。首先,嗜睡可能作為其他睡眠障礙的症狀出現,如未經治療的睡眠呼吸暫停、週期性肢體運動障礙或晝夜節律睡眠-覺醒障礙。其次,嗜睡可能由物質使用或醫學狀況所引起,如鎮靜催眠藥物的使用、酒精濫用、甲狀腺功能低下或某些神經系統疾病。第三,嗜睡可能作為憂鬱症的臨床症狀之一出現,稱為「非典型憂鬱」或「嗜睡型憂鬱」。在進行嗜睡障礙的診斷之前,臨床工作者應進行全面的評估以排除這些繼發性因素。



二、發作性睡病的臨床特徵



發作性睡病是一種神經系統性的睡眠障礙,其核心特徵為無法控制的發作性嗜睡,許多患者同時伴隨猝倒發作。發作性睡病的發生與下視丘神經元喪失產生食慾素(又稱下視丘泌素)的能力有關。食慾素是一種參與覺醒-睡眠調控的重要神經肽,其缺乏會導致覺醒狀態的不穩定與快速動眼睡眠的異常侵入。根據DSM-5的診斷標準,發作性睡病的診斷可以基於臨床症狀與客觀檢查結果的組合。對於伴隨猝倒發作的發作性睡病,典型臨床症狀的出現通常足以作出診斷;對於不伴隨猝倒發作的發作性睡病,則需要透過多次睡眠潛時測驗與腦脊髓液食慾素測量來確診。



發作性睡病的臨床表現具有高度的多樣性,但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核心症狀。發作性嗜睡是所有發作性睡病患者都會經歷的症狀,表現為不可抗拒的睡意發作,這種睡意可能在任何時刻、任何情境下出現,嚴重干擾患者的日常功能。猝倒是發作性睡病的另一個特異性症狀,表現為由強烈情緒(通常是正向情緒如大笑或興奮)觸發的短暫性肌肉張力喪失,患者可能出現膝蓋發軟、面部肌肉鬆弛或全身無力,但意識保持清醒。睡前幻覺與睡眠麻痺是發作性睡病的另外兩個常見症狀,表現為在入睡或醒覺過渡期出現生動的幻覺感覺或暫時性的全身無法動彈。



發作性睡病的發病年齡通常在青春期或成年早期,但也可見於兒童期或較晚的成年期。發作性睡病是一種終身性疾病,目前尚無根治的方法,但透過適當的藥物治療與生活型態調整,大多數患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症狀並維持正常的生活功能。然而,發作性睡病患者在日常活動中面臨著相當的挑戰,包括駕駛安全問題、職業功能受限以及社會誤解與歧視等。



三、流行病學與治療考量



發作性睡病是一種相對罕見的神經系統疾病,根據流行病學研究的估計,其終身患病率約為每十萬人口二十五至五十人。發作性睡病在性別間的分布較為均勻,與失眠障礙和嗜睡障礙以女性為主的分布模式有所不同。發作性睡病的發病具有雙峰分布,第一個高峰在十五歲左右,第二個高峰在三十五歲左右。雖然發作性睡病可以在任何年齡發病,但大多數患者在青春期或成年早期出現症狀。



發作性睡病的治療目標在於控制嗜睡症狀、預防猝倒發作、改善夜間睡眠品質以及提升患者的整體功能與生活品質。藥物治療是發作性睡病管理的主要方法。對於過度嗜睡,常用的藥物包括莫達非尼、安非他命類藥物以及羟丁酸鈉。這些藥物能夠促進覺醒狀態的維持,減少發作性嗜睡的發生。對於猝倒,常用的藥物包括三環類抗憂鬱藥(如普羅替林)與血清素-去甲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如文拉法辛)。羟丁酸鈉對於嗜睡與猝倒均有療效,是目前被認為最有效的發作性睡病治療藥物之一。



除藥物治療外,生活型態調整對於發作性睡病患者也非常重要。這包括規律的睡眠時間表、安排短暫的午睡時間(稱為「計畫性小睡」)、避免咖啡因與酒精的過度使用以及在駕駛或操作機械時採取額外的安全預防措施。心理支持與社會支持也是發作性睡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幫助患者應對疾病帶來的心理社會挑戰,建立有效的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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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呼吸相關睡眠障礙



一、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



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是呼吸相關睡眠障礙中最常見的類型,其特徵為睡眠期間上呼吸道反覆發生部分或完全阻塞,導致呼吸暫停與覺醒。這種呼吸暫停的發生是由於睡眠期間咽部肌肉張力降低導致氣道塌陷所致。根據DSM-5的診斷標準,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的診斷需要基於多導睡眠檢查的結果,顯示每小時睡眠中發生五次或更多的呼吸暫止事件,或每小時發生十五次或更多的事件伴隨日間嗜睡等相關症狀。



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的臨床表現包括夜間症狀與日間症狀兩個方面。夜間症狀主要包括打鼾(通常是響亮的、不規律的打鼾)、呼吸暫停與窒息發作、夜間嗆醒、夜尿增多以及睡眠多汗等。日間症狀則包括過度嗜睡、注意力與記憶力下降、晨間頭痛、口乾以及情緒改變等。需要注意的是,許多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患者可能並未意識到自己存在呼吸暫停的問題,其症狀可能被低估或歸因於其他原因。



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的發生與多種因素有關,包括解剖結構異常(如扁桃體肥大、軟齶過長或過厚、下頜後縮)、肥胖、年齡增長、男性性別以及家族史等。肥胖是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最重要的可改變危險因子,體重增加會導致上呼吸道周圍脂肪組織增加,增加氣道塌陷的風險。近年來的研究顯示,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口與多種系統性疾病存在雙向關聯,包括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第二型糖尿病以及認知功能障礙等。



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的治療需要根據病情的嚴重程度與患者的具體情況來制定個別化的治療計劃。持續氣道正壓治療是目前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口的第一線治療方法,透過在睡眠期間佩戴面罩提供持續的正壓氣流來維持氣道通暢。口腔矯正器是另一種治療選擇,透過將下頜向前移動來擴大上呼吸道,適用於輕度至中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患者或不耐受持續氣道正壓治療的患者。對於解剖結構異常明顯的患者,手術治療可能是適當的選擇。生活型態調整,包括減重、避免酒精與鎮靜劑以及規律運動,也是治療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中樞性睡眠呼吸暫停



中樞性睡眠呼吸暫口是另一種呼吸相關睡眠障礙,其特徵為睡眠期間呼吸驅動力的反覆喪失導致呼吸暫停,與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口不同,中樞性睡眠呼吸暫口的氣道在呼吸暫停期間保持通暢,問題在於呼吸肌肉的活動停止。中樞性睡眠呼吸暫口的發生可能與多種因素有關,包括心臟衰竭、神經系統疾病、高海拔環境以及藥物使用等。



陳-施氏呼吸是中樞性睡眠呼吸暫口的一種特殊類型,其特徵為呼吸逐漸增強後減弱最終停止的週期性模式,常見於心臟衰竭患者。這種呼吸模式與循環時間延長以及化學感受器的延遲反應有關。中樞性睡眠呼吸暫口的治療需要針對根本原因進行,例如優化心臟衰竭的治療或避免使用抑制呼吸驅動力的藥物。對於某些患者,持續氣道正壓治療或雙水平氣道正壓治療可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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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晝夜節律睡眠-覺醒障礙



一、臨床特徵與類型



晝夜節律睡眠-覺醒障礙是由於內在的晝夜節律系統與外部環境所要求的睡眠-覺醒時間之間存在不同步所引起的睡眠障礙。人類的睡眠-覺醒週期受到內在生物鐘的控制,這個生物鐘位於下視丘的視交叉上核,大約以二十四小時為一週期運作。當內在的睡眠-覺醒時間與社會環境所要求的時間存在持續的不匹配時,就會導致睡眠困難與日間功能損害。



根據DSM-5的分類,晝夜節律睡眠-覺醒障礙可分為幾種不同的類型。延遲睡眠相症候群是最常見的類型,特徵為睡眠時間顯著延遲(通常晚於正常睡眠時間兩小時或以上),患者難以在傳統的時間入睡,也難以在傳統的時間起床。這種類型在青少年與年輕成人中較為常見。提前睡眠相症候群則相反,睡眠時間顯著提前,常見於老年人。自由運轉型(非二十四小時睡眠-覺醒節律障礙)主要見於盲人,由於缺乏光線對生物鐘的調節,內在睡眠週期可能偏離二十四小時,導致睡眠時間每天延遲。時差反應型與輪班工作型則是由於外部環境的快速變化(如跨時區旅行或夜班工作)所引起的暫時性晝夜節律失調。



晝夜節律睡眠-覺醒障礙的臨床表現取決於障礙的類型與嚴重程度。延遲睡眠相症候群患者通常在凌晨兩點至六點之間才能入睡,而在上午十點至下午一點之間起床,這與社會所要求的工作或上學時間產生衝突,導致慢性睡眠剝奪與日間功能損害。提前睡眠相症候群患者則可能在晚上七點至九點之間就感到睏倦,而在凌晨三點至五點之間自然醒來,這可能導致傍晚的過度嗜睡與凌晨的早醒。輪班工作障礙患者在夜間工作時難以保持清醒,而在白天睡眠時則難以獲得高質量的睡眠。



二、病因學與治療策略



晝夜節律睡眠-覺醒障礙的病因涉及多種因素的交互作用。遺傳因素在某些類型的晝夜節律障礙中扮演重要角色,例如延遲睡眠相症候群與某些時鐘基因的變異有關。環境因素,特別是光照暴露的模式與時間,對於晝夜節律的調節至關重要。不規律的睡眠時間表、夜間過度暴露於人造光源以及白天缺乏自然光照,都可能干擾正常的晝夜節律。個體因素,如內在的睡眠需求與對光照的敏感性,也可能影響晝夜節律的穩定性。



晝夜節律睡眠-覺醒障礙的治療策略旨在重新同步內在的生物鐘與外部環境的時間要求。光照治療是調整晝夜節律的主要方法之一,其原理是透過在特定時間暴露於強光來「推動」或「延遲」生物鐘。對於延遲睡眠相症候群患者,早晨的光照暴露有助於將生物鐘提前;而對於提前睡眠相症候群患者,傍晚的光照暴露則有助於將生物鐘延遲。光照治療的時機對於治療效果至關重要,錯誤的時機可能會產生相反的效果。褪黑激素是另一種用於調整晝夜節律的治療方法,作為「黑暗信號」的褪黑激素在夜間分泌,外源性褪黑激素的補充可以幫助調整睡眠時間。對於延遲睡眠相症候群患者,在預期入睡時間前幾小時服用低劑量褪黑激素可能有助於提前睡眠時間。



行為策略對於晝夜節律障礙的治療也非常重要。建立規律的睡眠時間表、避免在睡前暴露於強光與電子螢幕、確保睡眠環境的黑暗與安靜,以及在早晨暴露於自然光線,都是有助於穩定晝夜節律的措施。對於輪班工作者,採取策略性的光照暴露、小睡安排以及藥物輔助來調整睡眠-覺醒時間,可能有助於改善功能並減少健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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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異睡症



一、臨床分類與特徵



異睡症是指在睡眠期間發生的異常行為或經驗,包括非快速動眼睡眠期間的喚醒障礙與快速動眼睡眠期間的行為障礙。根據DSM-5的分類,異睡症主要包括非快速動眼睡眠喚醒障礙(如睡遊症與睡眠恐懼症)以及快速動眼睡眠行為障礙。



睡遊症(夢遊)是異睡症中最常見的類型之一,主要發生在非快速動眼睡眠的深睡期。睡遊者在睡眠期間會起床行走或從事複雜的行為,但其動作顯得笨拙或缺乏目的性。睡遊時個體通常對周圍環境缺乏覺察,難以被喚醒,醒來後通常不記得睡遊的經過。睡遊症在兒童中較為常見,大多數兒童會在青春期自然緩解,但約有百分之二十五的兒童會持續至成年。睡遊症的發生可能與遺傳因素、睡眠剝奪、壓力以及某些藥物使用有關。



睡眠恐懼症是另一種非快速動眼睡眠喚醒障礙,特徵為睡眠期間突然出現强烈的恐懼與驚慌,伴有尖叫與自主神經激發症狀。與睡遊症不同,睡眠恐懼症患者在發作後通常能夠迅速覺醒並對周圍環境有所覺察,但可能對發作內容只有片段的記憶或完全沒有記憶。睡眠恐懼症在兒童中較為常見,通常在四歲至十二歲之間發病,青春期後大多數病例會自然緩解。



快速動眼睡眠行為障礙是一種發生在快速動眼睡眠期間的異睡症,特徵為在快速動眼睡眠期間出現複雜的運動行為,這是由於正常的肌肉張力喪失(肌肉鬆弛)機制受到損害所致。快速動眼睡眠行為障礙患者會「表演」其夢境內容,可能出現說話、喊叫、踢腿、揮拳等行為,嚴重時可能導致自己或床伴受傷。這種障礙在五十歲以上的中老年人中較為常見,且與某些神經退化性疾病(如帕金森氏症)存在關聯。



二、病因學與治療考量



異睡症的發生機制涉及睡眠結構與神經調控的異常。非快速動眼睡眠喚醒障礙(如睡遊症與睡眠恐懼症)被認為與從深睡期不完全覺醒有關,可能與神經發育尚未成熟、睡眠剝奪、壓力或藥物因素有關。快速動眼睡眠行為障礙則被認為與腦幹中控制快速動眼睡眠期間肌肉鬆弛的神經機制受損有關,這種損害可能是原發性的,也可能是由於神經退化性疾病或藥物因素所引起。



異睡症的治療需要根據障礙的類型與嚴重程度來制定個別化的治療計劃。對於睡遊症與睡眠恐覺症,治療策略包括確保睡眠環境的安全(避免跌倒或受傷)、維持規律的睡眠時間表以減少睡眠剝奪、處理可能的壓力因素以及在必要時使用藥物治療(如苯二氮平類藥物)。對於快速動眼睡眠行為障礙,治療的重點在於保護患者與床伴的安全,常用的治療方法包括藥物治療(如克癲平)以及睡眠環境的安全調整。對於所有類型的異睡症,正確的診斷與教育對於減少患者與家屬的擔憂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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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睡眠相關運動障礙與其他診斷類別



一、睡眠相關運動障礙



睡眠相關運動障礙是指在睡眠期間或即將入睡時發生的不自主運動或運動衝動,可能干擾睡眠的啟動或維持。最常見的睡眠相關運動障礙是週期性肢體運動障礙與不寧腿症候群。



不寧腿症候群是一種感覺運動障礙,特徵為在靜止狀態下(特別是夜間躺在床上時)出現强烈的移動腿部的慾望,通常伴隨腿部的不適感或異樣感。這種移動腿部的衝動在不活動時加劇,在活動時暫時緩解,常導致入睡困難。根據研究,不寧腿症候群在一般人口中的終身患病率約為百分之七至十,且隨著年齡增長而增加。不寧腿症候群的發生可能與多巴胺系統功能異常、鐵質代謝障礙以及遺傳因素有關。



週期性肢體運動障礙是指在睡眠期間反覆發生的週期性肢體抽動,通常累及下肢,表現為大腳趾的背屈以及踝關節與膝關節的彎曲。這些抽動可能導致短暫的覺醒,干擾睡眠的連續性,導致日間嗜睡。許多週期性肢體運動障礙患者同時也符合不寧腿症候群的診斷標準,兩者可能存在共同的病因機制。



睡眠相關運動障礙的治療取決於障礙的類型與嚴重程度。對於不寧腿症候群,治療策略包括鐵質補充(如果存在鐵質缺乏)、避免咖啡因與酒精的過度使用、維持規律的運動以及藥物治療(如多巴胺激動劑或α2δ配體類藥物)。對於週期性肢體運動障礙,藥物治療可能是必要的,特別是當運動導致顯著的睡眠中斷與日間功能損害時。



二、其他特定的與未特定的睡眠-覺醒障礙



「其他特定的睡眠-覺醒障礙」適用於那些表現出睡眠-覺醒障礙相關的臨床症狀,但不完全符合本章中其他特定診斷類別標準的個體。臨床工作者在選擇此診斷類別時,需要在診斷記錄中明確說明具體的症狀模式。例如,某些個體可能表現為反覆的睡眠癱瘓但不伴隨發作性睡病的其他症狀,或表現為不典型的異睡症行為,這些情況可能適用於「其他特定的睡眠-覺醒障礙」這一診斷。



「未特定的睡眠-覺醒障礙」則在臨床工作者認為不需要或不適合作出更具體診斷時使用。這一診斷類別可能適用於症狀嚴重程度不足以達到特定診斷標準的情況,或當臨床工作者需要更多時間或資訊來作出更精確診斷判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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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結



睡眠-覺醒障礙涵蓋了一系列涉及睡眠與覺醒功能異常的臨床問題,從最常見的失眠障礙,到與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異常相關的發作性睡病,再到與呼吸功能障礙相關的睡眠呼吸暫停,各類障礙都有其獨特的臨床特徵、病因機制與治療需求。本章所介紹的各類睡眠障礙雖然在臨床表現與病因機制上有所不同,但都反映了維持正常睡眠與覺醒狀態的神經生理過程可能出現的功能異常。



在臨床工作中,正確識別與診斷睡眠障礙對於規劃有效的治療計劃至關重要。認知行為治療是失眠障礙第一線治療的推薦方法,具有良好的療效證據與長期效益。對於過度嗜睡障礙,藥物治療與生活型態調整的結合是主要的治療策略。對於睡眠呼吸暫停,持續氣道正壓治療是目前最有效的治療方法。對於晝夜節律障礙,光照治療與褪黑激素可以幫助重新同步內在的生物鐘與外部環境。對於異睡症與睡眠相關運動障礙,治療的重點在於確保安全並減少症狀對睡眠的干擾。



睡眠障礙與其他精神疾病及醫學狀況的高度共病強調了綜合評估與治療的必要性。臨床工作者在評估睡眠問題時,應同時考慮可能存在的共病症狀,並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制定個別化的治療計劃。透過適當的評估與治療,大多數睡眠障礙患者的症狀可以得到改善,其生活品質與功能水準可以獲得提升。


總目録

D00 DSM-V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5版 導覽版


D00 DSM-V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5版 導覽版


D01 第一部分 診斷規範與說明 DSM-5的理論基礎與臨床應用指南


D01-01 第一章 神經發育障礙 分類、診斷與臨床實務


D02-01 第二部分:診斷類別與障礙,神經發育障礙類別概述


D02-02 第二章 思覺失調障礙與其他精神病性障礙詳細解說


D02-03 第三章 雙相情緒障礙與相關障礙詳細解說


D02-04 第四章 憂鬱障礙詳細解說


D02-05 第五章 焦慮障礙詳細解說


D02-06 第六章 強迫症與相關障礙詳細解說


D02-07 第七章 創傷及壓力相關障礙


D02-08 第八章 飲食障礙


D02-09 第九章 睡眠-覺醒障礙


D02-10 第十章 性功能障礙


D02-11 第十一章 物質相關與成癮障礙


D02-12 第十二章 神經認知障礙


D02-13 第十三章 人格障礙


D02-14 第十四章 解離障礙


D02-15 第十五章 身體症狀相關障礙


D02-16 第十六章 破壞性、衝動控制與品行障礙


D02-17 第十七章 物質相關與醫學狀況引起的障礙


D02-18 第十八章 其他精神障礙


D03 第三部分 附錄詳細解說